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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养老设施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9月1日起,《青海省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解决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空置率高”等问题。
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的模式。
青海明确,由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设施所属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建民营,实施前须依法依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同时,制定公建民营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公建民营,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青海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资质齐全、需按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社会责任,按比例接收兜底保障对象,优先满足孤寡、失能、高龄社会老年人。运营方须确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运营方可按规定申请运营补贴、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