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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落实“两规范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办函〔2009〕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期,由于《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落实不到位,全国接连发生了几起养老机构安全事故。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两规范一标准”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发展迅速,但规范化管理却相对滞后。通过对“两规范一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确立落实养老机构标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检查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检查内容
  1.根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民政部拟定了养老机构落实“两规范一标准”检查表(见附件),供各地检查时参考。

  2.对于一些小型的正在运营却未登记的养老机构,要将其纳入检查范围,对其中符合要求的,督促其尽快履行登记手续。

  3.要以此次检查活动为契机,建立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掌握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成立时间、法人代表、基本设施、床位、职工构成等,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

  三、组织领导

  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指导和协调,省、市、县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养老机构的检查。民政部将适时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时间要求

  从2009年起,各地每年都要在10月10日至11月底期间,对养老机构执行“两规范一标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统一汇总后的本省养老机构基本信息和总结分析后的养老机构落实“两规范一标准”情况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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