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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具体要求,推进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
《管理办法》明确:
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等。
评估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受理后,经综合审核、社会公示通过的评估机构,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加强监督、考核、日常管理。包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履约管理。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及时处理。应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评估服务协议续签、服务费用支付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