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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府不再干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
发布时间:2020-02-05来源:优年网

政府兴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民办养老机构自主定价,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昨日,山西省物价局和省民政厅就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事项作出安排。

“三无”老人享免费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

自主定价政府不干预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釆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

不得违反意愿强收费

养老机构需将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来源:太原新闻网   201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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