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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电子函〔2021〕270号关于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效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请各地相关单位按照《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做好试点示范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申报条件


企业类

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3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不少于2个落地项目,以及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企业类型包括产品企业、平台运营企业、机构运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企业。

2020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投入占总收入占比不少于4%、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0项;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能力。

2.平台运营企业。

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市场化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10%;平均月订单量不少于10万单、用户数量不少于50万户、应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10种;应具有较强的平台开发/维护能力、供应链整合能力及服务运营能力。

3.机构运营企业。

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床位数不少于300张,应用智能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5种;应建有信息化系统,以优化服务流程以及加强服务管理。

4.服务企业。

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用户数不少于1万户;应建有服务信息平合,具1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并建有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园区类

申报主体为技术开发产业园、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园等产业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建设或支持项目。

2、园区社会效益显著,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3、园区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已集聚不少于20家现从事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企业,或2020年新落地智慧健康养老企业不少于3家。

4、园区内智慧健康养老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占比不少于50%。

5、建有完善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6、园区内至少申报或具有1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

7、3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园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街道(乡镇)类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其中信息化和智能终端产品投入不少于200万。

2、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应用不少于5种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提供不少于5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应围绕不少于4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其中须有医养结合场景。

4、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基础,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模式为辖区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及管理效率。

5、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基地类

申报主体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化累计投入不少于800万元。

2、制定智慧健康养老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从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3、建有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智慧健康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辖区智慧健康养老资源的统筹、监管等职责。

4、建设至少1个智慧健康养老体验中心,并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街道(乡镇)。

5、应围绕不少于8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

6、所辖地区至少具有1个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养康养相结合的信息化、数字化服务。

7、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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