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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丨老人吃鸡蛋窒息死亡事件宣判 涉事养老院一审判赔4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02-23来源:光明网


程先生的父亲从2013年开始一直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福利中心,因老人没行动能力,还特意办理了一级护理。不过,没想到的是,老人竟因“吃鸡蛋窒息”死亡。事后程先生将该福利中心告上法庭。2021年2月2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丰台法院获悉,该案已经一审判决,福利中心被判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家属42万余元。


案件丨“吃鸡蛋窒息” 老人在养老中心意外死亡

2020年9月9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程先生诉称,2013年2月19日,其父一直住丰台的一家福利中心,由于老人左侧偏瘫,没有行动能力,福利中心曾承诺,会以一级护理待遇服务老人。

“此前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9年6月27号上午,福利中心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让我赶紧去一趟。”程先生说,当他赶到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而当天,距离老人71岁生日还差三天。

根据对方出具的死亡证明,内容竟然是“吃鸡蛋窒息”死亡,这让程先生无法接受。于是他选择报案,并申请了司法鉴定。

2019年8月20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北京中正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程某系食物堵塞气道引起窒息死亡。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死亡调查结论》,查明老人符合食物堵塞气道引起窒息死亡。

程先生表示,福利中心在对老人实行一级护理时,还调整过一次收费标准,每月增加了600元,其中就是针对“照料起居、喂水喂饭”服务。

他认为,福利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力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在老人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故将福利中心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非正常死亡殡葬服务费及医药费等共计85万余元。

庭审丨福利中心:一级护理不包括“喂饭”服务

“我们这里其他一级护理的老人,也不包括喂饭服务,所有细节都是在合同附件里体现的。”福利中心代理律师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对老人是一级护理,但具体约定并不包括协助老人进食的服务,只是一个框架合同。

同时,根据福利中心所掌握的信息,这么多年以来,老人一直是独立进食、饮水,家属在多次探望老人时是知情的,也是认可的。

“一级护理和二级护理都是送饭到屋,是否喂食根据老人实际情况确定服务,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实际责任及义务。”福利中心表示,平时也没少和工作人员普及抢救知识,而且在程老先生出现噎食情况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抢救,所以福利中心对老人噎食死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没按呼叫器,是觉得自行抢救会快一些。”

“当时事情发生得太快了,我没时间反应。”负责照顾老人的工作人员钱女士说,她们是几个人倒班照顾老人,24个小时一班。当天上午,老人嘴里花卷还没吃完,就要求自己给他剥鸡蛋。

“我就说一会儿再给他剥,但一转身打流食的工夫,两个花卷只剩下了半个,鸡蛋也不见了。”她说,见到老人被噎住了,她马上叫来另一名看护人员帮老人清理口腔内异物,并做腹部冲击,感觉老人情况始终不见好转时,她才想起来按呼叫器,但当医生赶到,并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就确认老人已经不行了,于是只呼叫了救护车。

钱女士表示,程老先生平时基本能自主进食,但时常会有呛到的情况。“我也没和医生反映老人呛食的问题,当时认为自行抢救比呼叫医生抢救会更及时。”她说。

程先生代理律师认为,既然老人家属多交了费用,一级护理的喂食服务没享受到,那么就应该在医护层面享受一级护理规定中该有的条件。但护工始终不向医生反映老人平时噎食情况,医生来了,在未做心电图、进行抢救的情况下,就认为老人死亡,福利中心在日常护理及抢救中均明显存在过错,应该对老人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也委托了第三方对老人死亡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老人死亡与福利中心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福利中心过错行为与死者的自身因素为同等原因力。”

一审判决丨福利中心承担50%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获赔42万余元

2021年2月2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丰台法院获悉,该案已经进行一审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该案争议焦点为福利中心是否尽到护理义务。对此,法院分析认为,关于护理级别和标准的认定。老人因脑梗死后遗症入住福利中心,双方约定护理等级为1级。

根据福利中心出具的宣传材料1级护理的自理能力应为无自理能力,而对于无自理能力人员,福利中心应当承担非自理级别的看护义务,相比其他人员负有更高的护理责任和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老人自2013年即入住福利中心,入住时即患有脑梗死后遗症等多种疾病,福利中心对老人的身体状况是明知的,护工亦表示老人平时存在噎食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福利中心确应对老人进食负有更高的护理责任和注意义务。

其次,就福利中心在事发时否履行适当护理义务问题。就老人在福利中心居住期间是自己进食还是由护理人员喂食,双方各执一词,而双方合同亦无约定是否喂食,但是不论老人系自己进食还是喂食,结合老人是左撇子,左侧肢体偏瘫的身体,以及护理人员钱女士所述的从老人要鸡蛋到其发生噎食的具体时间,可以看出事发时福利中心在审慎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忽、纰漏和未尽之处。

此外,老人作为自身患有疾病的老年人,应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及行动能力有充分的认识,其因自身注意不够而导致噎食,因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三,就福利中心在事发后采取的抢救措施而言,福利中心在事发后采取了一定的急救措施,但作为一个专业的养老机构,应具备基本的急救设施及条件,且福利中心宣传材料亦载明其具备附设医疗机构,系北京市第十七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内),故福利中心突发状况下应具备基本的医疗救治条件,但该中心在老人发生噎食时采取抢救措施时,明显缺乏有效处理。

故对于老人吃鸡蛋噎食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结合其存在高龄、脑梗死后遗症、吞咽困难等综合因素是其噎食死亡的原因之一,司法鉴定意见确认福利中心与老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原因力)为50%。

在该案中,综合福利中心的过错与老人死亡之参与度等上述因素,法院确认对于老人因噎食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福利中心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老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

最终,丰台法院判决福利中心赔偿程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余元。同时,驳回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法官牛瑾婧表示,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父母和子女的相遇,本是一场无法剪断的缘分,从呱呱坠地到蹒跚起步,从牙牙学语到寻求独立,包含了多少为人父母的心血和愿景,融汇了多少父母的努力和希望,而子女的成长意味着父母不再健壮。

在程先生父亲年老之际,程先生作为子女,在无法实现亲自贴身照顾的情况下,将父亲送至养老院居住,该行为值得肯定。但需要指出的是,“你养我小,我陪你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福气,法院望程先生吸取父亲死亡之教训,莫在“子欲养而亲不待”时追悔莫急。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人们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度也在增加。养老机构应以切实保障老年人入院后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服务原则。福利中心作为养老机构,应积极对入住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服务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并据此提供相应等级和标准的服务。

同时,福利中心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医疗保障体系,定期对护理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能坐待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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